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說明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99年度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詳見註一】)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若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海外所得≧100 萬元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 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 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00 萬元(自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詳見註二】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詳見註一】)×[海外所得總額÷(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詳見註一】)]
註一: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註二:海外稅額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來源地之免稅所得仍應計入。
註三:選擇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者,無「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及「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釋例
有個簡單的方法可概略估算不會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六大項金額。
假設109年申報戶所得淨額為670萬元,算出之一般所得稅額約為1,850,400元【= 670萬×40%-829,600;無投資抵減稅額,以一般申報戶合併所得申報估算,稅率及累進差額請見註四】,
則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1,850,400元時,為不受到影響的最大限度。
若基本稅額為1,850,400元,由稅額反推,(1,850,400÷20%)+670萬-所得淨額670萬,即可得出在不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情況下,共計在當年度可實現的六大項金額(包含海外所得)。
六大項金額≦9,252,000時,不受最低稅負制影響。
六大項金額>9,252,000時,受最低稅負制影響。
註四:109年度綜所稅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資料來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Q&A 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1.jihsun.com.tw/Office/overseas.htm
Q1. 海外投資所得要怎麼計算?
海外投資,係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例如:境外基金、境外結構型商品、公司債、股票等投資海外投資的收益(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投資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相關的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Q2. 如果我無法提出海外投資之原始成本及費用的證明,我該怎麼計算及申報海外所得?
依規定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Q3. 海外投資損失可以扣抵所得嗎?
「處分(註)」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註:包含產品到期、贖回、出售、轉換
Q4.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不可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未規定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能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Q5. 海外所得什麼時候要認列?
所得稅的精神是以「實現」為原則,因此海外所得是以99.1.1以後獲利實現的所得,包含產品配息、到期、出售、轉換、贖回
…等,於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始需要認列所得計算稅額。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Q6. 沒有按規定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會有何罰則?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有海外所得時,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國稅局會依照所查得的資料核課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除了補稅以外,處罰規定如下:
1.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 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金額者: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Q7. 大陸所得是不是海外所得?要不要繳最低稅負?
依據兩岸條例,個人大陸地區所得已納入我國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重複再申報最低稅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Q8. 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應檢付哪些文件?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上述資料來源、相關法令請參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
或請參考 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專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The
Income basic tax)
警語:
上述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投資人之稅負影響仍需視個別情形而定。本人並不保證資訊之正確性與時效性,如有錯誤或疏漏,本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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